德国现行的商标法最初制订于1968年,经1979年和1987年两次修改。1979年修改时增加了保护服务商标的内容。商标法的实施细则是1986年修改生效的。由“德国工业产权局”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,官方语言为“德语”。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。德国商标注册采用“在先申请”原则,但在某些情况下,也可以按“在先使用”主张商标权。

德国是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》、《马德里协定》、《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》、《欧盟》和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》的成员。德国于1995年12月20日认可《马德里协定议定书》,该议定书于1996年4月1日在德国境内生效。

德国商标注册后,若需要提出撤销/无效申请,根据“德国工业产权法”下述条款向“德国工业产权局”提出申请。

1.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;

2.违反德国工业产权法相关法规定的;

3.商标名称有争议,歧义,或属于行业统称词汇等;

4.德国商标注册后“连续5年”未在当国实际使用的,任何人都可申请撤销;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除外。

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应对他人以“未使用”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:发票、产品包装、产品装潢、广告、产品目录、产品标签、书面声明、营业额证据、报价单、进出口报关单、市场调查等结果

德国的商标注册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类,其中商品商标包括:

1.直接以商品形状、图形、颜色或其他显著特征进行标识的标识;

2.服务商标包括:

1.直接以服务的性质和特点进行标识的标识。